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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说明

为落实国务院统一部署,进一步优化文化和旅游市场举报投诉渠道,原“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平台”和“12301全国旅游投诉举报平台”均已取消,整合成为“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网上举报投诉处理系统”。如您在填写、提交举报投诉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请拨打400-811-9373、400-000-9373、010-59881650(工作日9:00-12:00、14:00-17:30)向客服人员反映,我们将安排技术人员及时处理;如情况紧急,建议您先拨打当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文化和旅游市场举报投诉具体问题。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网上举报投诉处理系统
201911日  星期

文化市场举报办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文化市场举报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通过电话、书信、传真、电子邮件、走访、信息网络等方式对涉嫌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举报(以下简称文化市场举报),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文化市场举报办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便民高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部门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内的文化市场举报,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受理:

(一)文化市场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二年追溯期限的;

(二)执法部门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同一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

(三)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不予受理的。

第二章  基础保障

 

第五条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12318文化市场举报体系,向社会公布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网站、电子信箱和通信地址等举报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统一使用12318公益服务号码。

文化部设立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www.12318.gov.cn),接收文化市场网络举报。

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城市可以设立12318举报中心,专门负责文化市场举报办理工作。

第七条  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可以纳入当地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举报中心统一管理,但应保留12318公益服务号码。

执法部门设立的其他举报电话,参照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管理。

第八条  执法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文化市场举报办理工作,并配备具备来电显示、自动应答、传真、语音录制等功能的电话机及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等设备。

第九条  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举报办理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文明礼仪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条  上级执法部门应当检查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和网站运行情况,并将其作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文化市场举报应当通过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办理。

第十二条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市场举报奖励制度,对提供重大举报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三章  办理程序及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市场举报应当按照登记、初审、受理、核查和回复的程序办理。

举报办理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文化市场举报的登记、初审和回复等工作;具体业务部门或者执法人员负责文化市场举报的核查工作。

第十四条  执法部门应当保持文化市场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工作时间内安排专人接听,非工作时间可通过呼叫转移、电话录音、自动应答、传真等方式接收举报。

接听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应当使用规范用语。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区,执法部门应当配备熟悉当地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员接听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第十五条  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对不愿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尊重其意愿。

举报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举报行为的,执法部门应当在举报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

第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予以受理的举报,举报办理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填制《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进行登记和初审,提出拟办意见,上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核。执法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举报,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如下举报办理事项:

(一)应当由本部门办理的举报,由具体业务部门或者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或者远程勘验;

(二)需要交给下级执法部门办理的举报,转交下级执法部门办理,重要的举报可填制《文化市场举报督办通知》;

(三)需要移送其他职能部门办理的举报,填制《文化市场举报移送函》,移送其他职能部门。

对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办理的举报,执法部门应当立即办理。

对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举报人姓名(名称)、住址不清或者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第十八条  经初步核查,举报内容基本属实,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

第十九条  对情况较为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举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举报核查、回复期限。

第二十条  对举报人明确要求回复的举报,执法部门应当在初步核查后二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对上级执法部门要求限期核查的举报,执法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核查完毕并上报核查结果。

回复或上报内容应当包括核查的时间、地点、是否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以及拟采取的具体措施等信息;需要立案调查的,还应当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上报处罚结果。

第二十一条  举报办结后,举报办理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在《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上注明查处结果及回复情况。

第二十二条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市场举报督办制度,及时跟踪掌握、督促检查举报办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举报办理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并依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存档。

第二十四条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市场举报统计分析制度,定期编写文化市场举报分析报告,分析市场动态,提高监管效能。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保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泄露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由上级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范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的文化市场举报不予受理的;

(二)对文化市场举报不按规定登记的;

(三)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文化市场举报的。

第二十七条  推诿、敷衍、拖延文化市场举报办理的,由上级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文化市场举报,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执法部门办理上级执法部门交办或者其他职能部门移送的文化市场举报,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文化市场举报办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16日发布的《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文市发〔201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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